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经办金融机构,各担保机构:
现将《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
2019 年 7 月 11 日
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2016〕85 号)、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内财投〔2018〕444 号)、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保监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内财投〔2018〕1533 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发〔2019〕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 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
第四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十大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 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区自主创业农民。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 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 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2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第三章 货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15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标准上上浮不超过 2 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 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八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 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第四章 货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第十条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局(创业项目所在地为海勃湾区的,可选择 市就业服务局或海勃湾区就业 服务局)提交《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个人)》(见附件1)、《创业担保贷款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3)、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户口本等申请资 料。不同类别借款人所需资料详见附件1 。
(二)市、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向对口担保 机构推荐。
(三)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 情况、偿债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是否有其他商业贷款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核。
第十一条 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企业注册地就业服务局(企业注册地为海勃湾区的,可选择市就业服 务局或海勃湾区就业服务局)提交《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企业)》(见附件 2)、《创 业担保贷款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3),企业资质证明、职工花名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劳 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等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 金额、期限等事项。市区就业服务局按规定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 对口担保机构推荐。
(二)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 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
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经办银行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账号等进行公 示(公示期 7 天),对于确无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资料、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 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 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型担保机构负责运 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 担保基金(包括基金产生的利息)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列 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在确保担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担保基金 的存储方式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利息存入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 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 5 倍。
第十四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资信良好的借款 人可降低反担保条件。鼓励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降低反担保门 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一)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我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各区自行确 定。
(二)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经相关机构评估后,可进行反担保。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 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一)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贴息,第三年不予贴 息。
(二)由个人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应当在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中载明 付息方式、付息时间等,并按合同支付。
(三)对企业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 给予贴息。
(四)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
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后,在 1 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
第七章 贷款回收及代偿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第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 ,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及追偿工作记录、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接到书面申请后,要及时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并在 30 天内从担 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 号)规定程序从担 保基金中核销。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同级担保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诉讼律师 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档案由担保机构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诚实、可靠, 不得同时从事贷款调查、审批等与管理档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
各经办银行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 4),并于季末 10 日内向同级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 银监分局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季报表》(见附件5)。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按政策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并享受相应培训补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一个人版
2.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一小微企业版
3.创业担保贷款诚信承诺书 4.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花名册 5.创业担保贷款季报表
附件 1:
编号:
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个人版)
申请机构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时间
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同时提供以下基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2.营业证照
3.营业场所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 5.借款人身份证明
二、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 6.网络商户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相关证明;
8.农区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 加盖公章证明。
三、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所在地为海勃湾区的,可选 择市就业服务局或海勃湾区就业服务局)。
乌海市就业服务局 0473-2041945
海勃湾区就业服务局 0473-3890012 海南区就业服务局 0473-4020492
乌达区就业服务局 0473-3015808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文体中心南厅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务服务大厅 5 楼
地址:海南区社保大楼五楼
地址:新达市民服务中心西一楼
附件 2:
编号:
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
(小微企业版)
申请机构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时间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同时提供以下基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证照
2.营业场所证明
3.企业员工花名册(区分原有员工及当年新招用员工) 4.当年新招用员工身份证明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④刑满释放人员
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⑦返乡创业农民工
⑧网络商户
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⑩农区自主创业农民
5.当年新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6.当年新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所在地为海勃湾区的,可 选择市就业服务局或海勃湾区就业服务局)。
乌海市就业服务局 0473-2041945
海勃湾区就业服务局 0473-3890012 海南区就业服务局 0473-4020492
乌达区就业服务局 0473-3015808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文体中心南厅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务服务大厅 5 楼
地址:海南区社保大楼五楼
地址:新达市民服务中心西一楼
附件 3
创业担保贷款诚信承诺书
就业服务局:
本人已熟知“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现申请办理该项贷款,并保证自 愿履行以下条款: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全部真实。贷款到期时,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在贷款未 还清前,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包括联系电话、住址等),在 7 日内主动与你单位联 系,进行变更。
以上条款如有违约,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惩罚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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